|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元坝畜牧食品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工作动态 >> 乡镇动态 >> 文章正文 |
|
|||||
| 红岩镇狂犬病防制通告 | |||||
| 作者:李占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2 | |||||
|
广元市元坝区红岩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通 告 红府通(2007)06号 狂犬病是一种危害极大、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全镇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 。 (一)我镇目前为一般限养区,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到畜牧部门登记,并对犬只进行免疫以及办理完备手续后方可饲养。 (二)本镇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个人养犬,必须到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凭缴费单领取犬牌和《养犬证》。 (三)经批准所养的犬只一律实行栓(圈)养,并挂犬牌,严禁放养,禁止犬只出入集镇、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凡不按上述要求的犬只,一律予以捕杀。 二、集中开展犬只狂犬病预防注射与捕杀行动。在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元月10日内集中时间对全镇所有犬只进行免疫注射、野犬、违章所养犬全部捕杀。由镇政府组织,安全、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集中行动。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及其它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必须火化,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三、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伤害者的医疗等费用。拒绝、阻挠免疫注射与捕杀违章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四、转借、租让、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犬类宰杀或死亡,犬主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发证单位交销《犬类免疫证》、《养犬证》、《养犬临时证》、犬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或可疑狂犬病,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或公安、畜牧部门报告;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人或可疑病人都有义务及时向镇政府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及时到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犬伤门诊诊治。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
| 文章录入:李占元 责任编辑:元坝畜牧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Copyright 2003-2006 © 广元市元坝区畜牧食品局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TEL/FAX)0839-8722294 备案号:蜀ICP备06018021号 浏览建议:使用MSIE6.0及以上版本 分辨率1024*768浏览 复制或转贴本站内容 请注明来源 站长: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