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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规定(摘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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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或再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巾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或长期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1至4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第5至8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五)新办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参照其每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参照其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六)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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