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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记录在检疫工作中的运用 | |||||
| 作者:阿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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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平 (广元市元坝区畜牧食品局 四川,广元 628021)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三个令”,严把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个环节,元坝区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以完善各个环节记录记载为基础,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有效的保证了检疫工作的规范运作,牢牢地把握了检疫主动权,真正的实现了以检促防,以监保检,保障了全区畜牧产业健康发展。 1 基本做法 1.1 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的运用 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是动物检疫员审查管理相对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证明管理相对人是否提前报检的重要依据,是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证明》的前置条件。 1.2 拒免户登记记录、兽药使用情况记录的运用 拒免户登记记录和兽药使用情况登记记录是检疫员在产地检疫环节中查证验物、识别动物是否符合出售调运动物健康要求的重要依据。 1.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登记记录、回收记录、补免记录、动物诊疗记录的运用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登记记录》及《回收记录》是考核检疫员产地检疫是否到位、仪器设备是否到位、人员素质是否到位、消毒是否到位的一个真实记录记载,是考核检疫员的一个重要依据。《补免记录》、《诊疗记录》是考核动物防疫人员是否按照服务承诺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体现。 1.4 动物入场屠宰准入证明、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的运用 《动物入场准入证明》是核定动物是否合格,是否能够进入屠宰场、厂的一个重要凭证;《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是考核动物检疫员屠宰检疫是否到位的关键所在。《无害化处理记录》是考核动物检疫员是否按照GB165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病害畜禽肉尸无害化处理规程》及两部规程处理到位的重要依据。 1.5 销毁记录的运用 《销毁记录》是恒定动物检疫员回收的检疫、防疫证明及动物耳标是否按规定销毁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确保旧的动物检疫、防疫证明及动物耳标流入市场的重要举措。回收的《动物免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偶蹄动物的耳标每两年销毁一次,销毁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检疫人员才可以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员签上自己的姓名或印章。 1.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记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记录》是核定基层动物检疫员及防疫员检疫、防疫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动物检疫四到位的关键环节控制点。县(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根据春秋两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每年两次的兽药饲料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及平时的监督检查,对每一个动物检疫机构所做的检疫记录认真的进行核对,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在检疫工作中动物检疫员对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县(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县(区)畜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或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督察考核的情况每一季度通报一次,对做得好地通报表扬,做的差的通报批评,以儆效尤。 2 体会 2.1 把握了检疫的主动权。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登记薄》进行把关,既有利于确认和判断是否报检,又克服了检疫人员报检管理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增强了打击不报检等违法行为的针对性。避免了口头报检、电话报检等一些不规范行为。 2.2 对管理相对人的报检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做到了有据可查。通过《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把关,明确了应报检的对象,避免了管理相对人无《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经营和检疫员报人情检的现象。依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三次以上受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处罚的,报请县(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明》,从而做到了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有据可查,增强了打击无证经营和屡教不改行为的针对性。 2.3 形成了完整而又密不可分的证据连,加强了检疫程序化管理。从审查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报检、车辆消毒、产地检疫、查证验物、回收、出证、销毁、督察整个过程中,都有记录,并有相关的责任人签字,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以追究哪一个环节的责任,加强了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减少了逃检、漏检、无证经营、证物不符等现象的发生,有效的促进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2.4 加大了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三个令”的宣传。通过对管理相对人主体资格纳入报检环节把关,避免了动物检疫人员为无证的管理相对人报检的现象,实现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持证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办理证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避免了有证无证一个样,从而加强了动物流通和肉类家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 2.5 把握住了屠宰检疫关。启用《动物入场屠宰准入证明》及《动物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既有利于稳定市场,促进动物屠宰、出售、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的平等竞争,私屠乱宰、屠宰病死动物、违法经营病死病害肉或劣质肉得到有效遏制,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和屠宰加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2.6 实现了以检促防,以监保检。通过产地查证、拒免户登记、查证验物、屠宰准入、终末环节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动物耳标,避免了动物旧耳标流入市场、拒免动物进入流通、农户相互借用《动物免疫证明》、病害动物进入流通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动物防疫密度和质量,确保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共卫生安全。(《四川畜牧兽医》2006年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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