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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中转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字体:
浅析动物中转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郑小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广元市元坝区畜牧食品局  郑小平  628021

 

随着畜牧产业不断的发展,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进步,加之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杠杆的作用,由此涌现出一批有头脑的经纪人建中转场,成批、大量的动物从产地流转到全国各地,促进了畜牧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带动了广大农民致富。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危及到畜产品的安全,潜在的存在着疫病风险。

1 主要问题

1.1 选址布局不合理。

1.1.1 未经当地城建、国土部门的规划、布局,想在那里建就在哪里建。

1.1.2 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环保评估。

1.1.3 部分处在交通要道、居民区、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有的中转场位于居民区的中间或上游或上风向,污染空气、水流和环境。

1.1.4 圈舍、地坪、地势无坡度,不便于车辆的运输和污水的排放。

1.2 无粪便、垫料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粪便、垫料随处可见,苍蝇四处乱飞。

1.3 无单独的病畜隔离圈。即使有也与中转圈连成一体,达不到隔离的条件。

1.4 圈舍、环境等每批次中转完毕后,圈舍及环境清扫不彻底,粪便到处都是,消毒不严格。车辆装前卸后消毒不彻底、垫料处理不规范。

1.5 部分场进场的动物不申报,场主代替动物检疫员的职责,不管动物检疫手续是否合法,动物是否健康,只要是动物,收进了事。

1.6 部分中转场所在的乡镇,为顾及本乡镇的利益,不按照动物检疫程序,以中转场的检疫工作直接代替本辖区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造成监管混乱。

1.7 动物检疫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7.1 大中动物产地检疫多头一证。

1.7.2 动物进场不向货主索取相关动物检疫证明,不核查动物数量、查验动物免疫标识,不回收动物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不做动物检疫记录和运载车辆卸后消毒工作。

1.7.3对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检疫证明逾期、证物不符或发现有可疑病畜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不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补检的名义草草了事,严重的扰乱了动物流通秩序。

1.7.4 未严格动物检疫程序,收购了未达到休药期的动物,特别是在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期间,未达到休药期的动物进入中转场,造成了动物防疫工作很难到位,助长了拒免户的动物不免疫,造成了免疫空当,扰乱了动物防疫秩序。

1.7.5 中转场的动物转运出场之前,未依法对每一批次转运出场的动物进行检疫,未监督货主做好车辆装前消毒工作;

1.7.6 每批次动物中转完毕后,未严格监督场主对场内的垫料、用具、包装物、场地等消毒。

1.7.7 在整个动物中转过程中,未严格按程序认真操作,未做好中转入场、出场等关键环节的记录记载,未回收、整理好每一批次动物检疫证明,堆放杂乱无章,追根溯源无从查起。

2 对策

2.1 严格审批,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2.1.1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需从事动物中转的单位和个人,对选择的动物中转场地需经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初审后报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场地规划设计后,方可动工兴建。在修建中,全程进行监督,修建完毕后,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从事经营。

2.1.2 动物中转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

2.1.2.1 远离交通要道、居民区、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以上,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向,以免污染居民区的空气、水流和环境。

2.1.2.2 地势要平坦并具有一定的坡度,以便于车辆的运输和污水的排放。

2.1.2.3 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5,以保证场地的干燥和清洁。

2.1.2.4 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获得良好的天然光线与通风条件为好。避免有害因素(有害气体和灰层等)的污染。

2.1.2.5 应建立独立的中转圈,患病动物的隔离圈,粪便、垫料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具体要求:

2.1.2.5.1 设动物装卸台、地秤、供检查和检测体温用的分群圈和预检圈、病畜隔离圈。

2.1.2.5.2 所有建筑的地面应以不渗水的材料建成,并保持适当的坡度,以便排水和消毒。地面不宜太光滑,防止人畜滑倒跌伤。

2.1.2.5.3 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包括高压泵、洗刷工具、消毒药。

2.1.2.6 防疫制度健全。建立动物的入场记录和出场记录,环境、场地等的消毒记录等。

2.2 严格动物卫生执法程序,狠抓动物中转场的监督管理

2.2.1 动物中转场的监督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当地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动物检疫员对本辖区的站长负责,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论负责,实现层层负责制。

2.2.2 动物检疫员必须依法做好动物进入中转场的动物查证、验物、检疫等工作,本辖区的动物进入中转场,按照GB16549及《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健康的动物,方可进场,不得以中转场的检疫工作代替本辖区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造成中转环节监管混乱。

2.2.3严格动物检疫票证的规范填写和使用,任何动物检疫员不得乱填或随意延长有效期,更不得物事人非、证物不符。大中动物产地检疫必须一头一证。

2.2.4 动物到达中转场后,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2.2.4.1 动物到达中转场后,货主应主动向驻场(厂)点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货主或场主不得将未经动物中转场的检疫员检疫合格的动物进场,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2.4.2 动物检疫员接到货主申报后应立即到场,并向货主索取相关动物检疫证明,经核查动物数量、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临床检查健康合格后,收回动物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做好动物检疫记录和运载车辆卸后消毒工作,运载工具的垫料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置,造成传播源。

2.2.4.3 对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检疫证明逾期、证物不符或发现有可疑病畜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必须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严禁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未达到休药期、病(死)不明的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进入动物中转场,对病死动物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

2.2.4.4 中转场的动物转运出场之前,动物检疫员必须依法对每一批次转运出场的动物进行检疫,出具动物检疫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收好动物检疫费,做好车辆装前消毒工作;

2.2.4.5 每批次动物中转完毕后,场主对场内的垫料、用具、包装物、场地等必须严格消毒。

2.2.4.6 在整个动物中转过程中,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按程序认真操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漏洞,并如实做好动物中转入场、出场等关键环节的记录记载,回收、整理好每一批次动物检疫证明,以备监督检查。

2.3 强化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3.1 坚持谁出问题、谁承担的责任追究制度。

2.3.2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确定业务技术强、思想素质过硬的动物检疫员负责动物中转场的检疫和管理工作,并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要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2.3.3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随意准予进场、违规佩戴动物免疫耳标、参与动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动物检疫员,依法追究动物检疫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动物检疫员队伍,触犯刑律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4 对动物检疫员未按规定回收或未整理好应回收的动物检疫相关证明,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5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收购和中转、不报检、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经营法律禁止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文章录入:元坝畜牧    责任编辑:元坝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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